实务总结如何让行政处罚经得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磨练?笔者将通过本期检索、梳理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例,与您分享行政处罚中因行政机关逾越职权举行行政处罚,可能引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打消或部门打消,并被讯断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执法风险,而对此风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须引以为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划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划定,行政行为逾越职权的,人民法院讯断打消或者部门打消,并可以讯断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具有法定职责时,行政处罚将存在被法院打消,并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风险。
笔者发现,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逾越职权的行为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在于政府行政治理特别如矿产资源开发、药品食品宁静、修建工程、房地产市场、都会计划、金融等经济治理领域都或多或少存在差别行政机关之间职责重复、权力交织或多头治理等情况,这些庞大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查处时容易混淆行政职权的行使,这就造成了行政机关逾越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如本期所引案例,案涉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最终被法院打消,就是因为当事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城乡计划执法规范,依法应当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羁系,而在本案中住建部门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的执法规范作出了行政处罚,执法适用错误,逾越职权,处罚不妥。还应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规模并非一成稳定。如本期案例中,住建部门一开始对案涉行政违法行为举行立案、观察等环节时具有行政处罚权,但后续历程中因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转划,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亦发生了转变,职能转变后,不具有职能的住建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事项移送具有法定职权的计划主管部门举行处置惩罚,正因未实时移送,仍然作出行政处罚才导致了住建部门最终案件败诉的效果。
最后笔者建议,应对“逾越职权”这个坑,正确的打开方式应当为“事前做好防范,事后主动纠错”。即:行政处罚实施前,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据权力清单及相关机构职责调整文件等,联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无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实时移送有权机关举行处置惩罚,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如行政处罚实施后才发现不具有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实时评估风险,对于逾越职权导致行政处罚违法,可能存在行政处罚被打消、确认违法等执法风险的,行政机关应主动举行自我纠错,即主动纠正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如此可制止面临行政处罚被复议、诉讼打消的尴尬局势,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形象及公信力,更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案例检索案件名称:永州中建置业生长有限公司诉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2020)湘11行终190号裁判日期:2020年08月31日检索泉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简介永州中建置业生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中建公司”或“被上诉人”)投资开发承建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滨江豪园小区内的滨江新城A3栋商住大厦,于2015年9月建成并通过验收。
2018年5月,被上诉人决议在滨江新城A3栋地下负一层建两个游泳池,一个是滨江豪园·新城-游泳池(供成年人使用),另一个是滨江豪园·新城-儿童游泳池。被上诉人作为建设单元承建的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均没有到建设工程计划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2019年5月31日,上诉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永州市住建局”或“上诉人“)出函说明,认为因滨江豪园游泳池项目属于室内装修项目,故其无此职能对该项目举行报建审批。
上诉人永州市住建局的建设工程计划治理职能已于2019年5月31日划归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2019年8月6日,滨江新城A3栋的业主上访,市级向导责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019年9月24日,永州市住建局曾对被上诉人作出永住建罚[2019]25号《行政处罚决议书》(以下简称《25号处罚决议》),认定涉案项目属于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结构宁静的改建工程,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运动,应当经都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上诉人未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被上诉人在该改建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根据国家划定管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擅自违法建设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
决议对被上诉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2019年11月5日,永州市住建局对被上诉人作出永住建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议书》(以下简称《28号处罚决议》),认定:被上诉人在游泳池革新项目中存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施工单元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条之划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划定并联合本案实际情况,决议对被上诉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被上诉人不平,向上诉人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3月10日,永州市政府作出永政复决字[2019]155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下简称《155号复议决议》),决议维持永州市住建局作出的《28号处罚决议》。被上诉人仍不平,诉至法院,请求打消永州市住建局作出的《28号处罚决议》和永州市政府作出的《155号复议决议》。
争议焦点涉案项目是否属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结构宁静的改建工程,是否应当先经都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永州市住建局对涉案项目的建设行为是否有权处罚,作出处罚决议法式是否正当,适用执法法例是否正确。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永州中建公司投资开发承建的滨江新城A3栋商住大厦已于2015年9月建成并通过验收。2018年5月,永州中建公司未经批准在滨江新城A3栋室内地下负一层搭建两个游泳池(即涉案项目),显着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措施》第六条划定,属于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之一,即搭建修建物、构筑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措施》第三十九条划定“未经都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运动中搭建修建物、构筑物的,……由都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及相关法例的划定处罚”。本案中,被上诉人永州中建公司在滨江新城A3栋室内地下负一层,改变原有结构搭建两个游泳池,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措施》第六条第一项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之一,应由都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而本案中上诉人永州市住建局的建设工程计划治理职能已于2019年5月31日划归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即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作为都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职权对永州中建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举行处罚。本案中,永州市住建局对案涉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举行立案查处、观察、下发工程停整通知等行政处罚前的法式正当,但因职能转划,永州市住建局无权适用计划执法、法例举行处置惩罚,应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惩罚。
上诉人永州市住建局在2019年11月5日作出《28号处罚决议》时,适用《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相关划定,属适用执法法例错误,应予以打消。永州市政府作出复议决议的法式亦正当,但作出《155号复议决议》维持永州市住建局的《28号处罚决议》的结论错误,应一并予以打消。
最终法院驳回了永州市政府、永州市住建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讯断。如果您有执法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树人状师,私信咨询。也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相识更多”,即可咨询专业状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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